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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

1999-07-06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7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,转发了劳动保障部、教育部、人事部、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等六部门《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》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了这一消息。

《意见》指出,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。目前我国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状况,已难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。而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。实行劳动预备制度,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,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,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,调节劳动力供求,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。

《意见》要求,从1999年起,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,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,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,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,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,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。

《意见》规定,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、高中毕业生,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、高中毕业生。

《意见》强调,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。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,取得相应证书后,方可就业。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,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,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,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,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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